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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个靠到处行骗、欺诈多人、弄得多人家破人亡、恶行累累、包养军婚、两次敲诈自来水公司、敲诈放高利贷的魏某凤孤儿寡母、敲诈在原航运公司拆迁中卖房三年后又强行收回房屋的母女、敲诈借款后已还款的“好朋友”王某福1万元、建皇庄老码头别墅强行不给工钱(付款不到一半)、特别严重的是,两起以上故意伤害(其中一人被闵组织的三个黑恶势力在原皇庄药材仓库光天化日之下砍成七级伤残)、两次刑事立案未被查处的闵某福,钟祥法院两次枉法判决,还涉多起虚假诉讼。钟祥法院陈姓副院长、原石牌庭长王某新等人还说“只要他钻法院空子钻得有理,我们就支持他。”第一次,帮助巧取豪夺的闵某福虚假诉讼弄到52.8万元黑钱。李某祥、魏某凤是闵某福驾船时期的“水上朋友,”2014年左右,李找闵借高利贷40万元(实际上砍头息后只给了36万元)买船跑水运,闵敲诈要2分半息,李按月支付。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李患癌症病世,闵加紧对魏某凤母子敲诈,隔三差五到魏某凤位于钟祥21世纪花园去骚扰、威胁、逼债,收不到钱就恶言相向、软暴力侮辱是常事;魏向所有能够借到的亲戚朋友、下跪求情,借到几百元都拿回来交差给闵,闵到魏家里翻箱倒柜,还从魏身上将百元钱都非法搜归已有,到魏明凤家里威逼的时候,闵带着一二人见到好菜好酒就翻出来吃喝,喝醉了就爬到人家新娶的儿媳的床上去睡觉,魏某凤一家人生不如死,闵前后逼魏敲诈了36万元“利息,”但仍然不放过魏家母子。闵认为魏支付36万元利息后,但没有偿还本金,又强行占其21世纪花园房子(当时价值50万元)。魏母子及儿媳被迫交出房子到外面租房子生孩子(儿子李某已与妻子被迫离婚,魏某凤母子现在流落到仙桃出租屋里,魏已中风),此房闵收回后用于出租,每年租金1、8万元。闵收到36万元利息及一套价值50万元房产后并不死心(投资36万元+50万元)。因为“40万元借条”还在他手里,并且他说,李某强买船时,襄阳卖船人王某高在李某强写的借条上“签了字”。跑船一辈子的王某高在诉讼时说,他没读过书,并不识字,不承认在借条签字。那张所谓的“借条”漏洞百出,不仅大、小写不一致,而且,借款人签字多处涂改,并且没有按手印,法律规定,多处涂改的借条不被认定,但奇怪的是,钟祥法院最后支付了闵的诉求。在财产保全王某高48万元后、闵在法院出具的那张“借条”显示,大小写数额不同(大写肆拾万元,小写400万元)、签字人名字改得面目全非的情况下(见插图),钟祥法院法官陈某霞、龚某不顾票据重大瑕疵与真实性,帮助闵胜诉。(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35号)。王某高说:“我不识字,那张借条上我根本没签字,闵秃子不知找谁弄了个我的名字写在借条上,在法院先保全后审理的帮助下黑了我的52.8万元,那是我驾船大半辈子的积蓄。”“法院将李某、魏某凤母子列为借条上的第一被告,而作为买船人的李海母子竟然不出庭。现在我才知道,闵某福借给李书祥40万元后,不仅强制性从魏某凤手里收到36万元外,还强制性占有其钟祥市21世纪价值50万元的一套房产。在重要当事人魏某凤、李某没有出庭的情况下,钟祥市法官缺席进行了判决,一板子打在我身上。审判法官陈某霞,代理审判员龚某,在如此之多漏洞百出的证据面前,判了闵某福胜诉。”“钟祥法院的法官是帮助坏人赢了官司,严重的判决不公。”“笔迹鉴定时,我要到公立鉴定机构,闵要到私立鉴定机构,我们不能统一,法院办案人员就建议我们抓阄,结果我抓到了闵安排的私立鉴定机构,闵就在一旁笑。”“我卖船,他(李某祥)买船,我们互不相识,我怎么会在他的借条上签字呢?”“我告到湖北省高院,闵动用黑社会威胁我,说他是钟祥黑社会老大,要我不要告了,再告,你船到钟祥来,我要整你的人。”“钟祥法院郢中法庭的一些法官帮助了作恶多端的闵某福骗了我50多万元。”第二次、闵某福一次虚假诉讼得逞,故伎重演,通过周某能已偿还十万元的“借条”,再一次诈骗周某能十万元。许多在重要政府领导岗位工作、具有道德楷模作用的见证人和担保人的证词不被钟祥法院支持。1、闵某福借款、还款都有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多人的担保人和双方亲戚在场,都出具了的证言,但不被钟祥法官认可。闵某福个人放贷10万元给周某能,都是双方亲戚关系的见证和担保。双方亲戚的周某某不仅是见证人,而且是担保人,他们借钱、还钱(包括向闵某福支付4000元利息都由周某某及妻子转给)都经过了周某某。除此之外,在政府单位上退休的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妻子)和在公安机关当副局长退休的刘某勤、周某英都是见证人。相比之下,闵是上述五个人的亲表弟、表哥,而跟周某能只是远房叔伯兄弟。上述五个人都做了证。在政府机关工作退休的周某某(担保人)在作证说“10万元分几(多)次还给闵忙福了”“至于分几次,一时之间记不清了。”“帮理不帮亲”等证言。七十多岁的姐姐周某英也是在事业单位退休,在一审时因为身体问题只提交了证言,周某英在证言中说:“(周某能)还清(闵某福本金)后,他们为利息扯皮,闵要带人去砸周某能的房子玻璃,我们亲戚劝他:你是万福人,砸了你还回老家的吗?这样他才没去闹。”“闵某福为利息扯皮没退欠条。”2、周某会在证词中说,他在与闵忙福的通话中反复追问:“那一年在皇庄大桥路口,你跟我说对他(周某能)有意见,”闵某福避而不答;周某会第二次追问:“第一次回来在大桥口你说他(指周某能)不够意思,你说要五千(利息),他少给了好些钱,对他相当大的意见,”闵某福仍然装聋作哑。3、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周某英、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都证实,周某能最后一笔2万元是在周某某家里“吃春客”时还的。4、在政府单位工作退休的张某某的两次证言都说在自己家里吃春客时有姐姐周某英、姐夫刘某某参加,证实第三次还款2万元“是在我家里,是过年的时间,家里来了很多亲戚,我看见周某能给闵某福现金,我听他们说是2万元。”张某某在二审中当庭陈述:“第三次还款是在我家里还的,还的是2万元,是我亲眼看见的,是在我家的客厅还的。”张某某在两次庭审中说的人数都一致,但钟祥市法院未予采信。5、在公安战线工作一辈子的老局长的证言不被认定。刘某勤是在公安战线工作了一辈子后退休的老局长,在周某某、周某英、张某某等人作证不被钟祥法院认定的情况下,不得已站出来为周某能作证。他在证言中所说:“见到周某能将两扎钱交给闵某福,”“我问是什么钱,闵某福和周某能都笑而不答,”“吃饭后打麻将时,我笑着地闵某福说: ‘今天有钱搞了',闵某福笑了一下没说什么。”刘某勤是钟祥市有口皆碑、德高望重的公安局副局长,以人情世故来说,同时都有亲戚关系的刘某勤会搬弄是非吗?以司法觉悟来说,在钟祥市具有道德楷模标杆性人物的刘某勤,在政法战线工作一辈子的老公安人员,会偏离法律的认知水平,偏向哪一边吗?如果对一个有口皆碑的政法战线的老局长的证言都不相信,并且不采用,这个社会的司法伦理还有价值判断的标准吗(荆门检察院未予认可)。6、五个双方亲戚的证人证言相印证,不被钟祥法院认定张某某在一审期间的证言说:“还利息是周某能给我老公(周某某),我老公给我,我交给刘某枚的。”刘某枚即闵忙福从发廊认识的后妻。“分两次给的4000元,其中一次经过我手的是2000元利息。”张某某的证词与周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周某某、张某某的“还利息4000元”与周某会的录音质问闵某福:“你跟我说周某能还了你的钱,利息还差千把块。”三方的证言和通话录音相一致。这三个证据都跟偿还本金的主要事实相印证。“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理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钟祥法院未作为依据。周某英、刘某某(钟祥公安局老副局长)的证词证实控诉人最后一笔在周某某家里还款2万元的事实,周某志与张中凤证言所证实的“看到周某能还了最后2万元”相印证。五个双方亲友当中的四个证人,三人证实还款10万元,一人见证了最后一笔还款2万元,另外一人通过电话交流证实了还清本金后,闵某福“为利息扯皮”的证据相印证。这些都是人性的基本道德和司法伦理的反映;是公序良俗的文明约束,双方的亲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出具了证人证言,彰显了人性的基本良知,起到了文明说服的劝善作用,如果这些在政府单位工作一辈子的重要的、唯一现场的见证人的证言都不被采纳,人类社会、社群交往的公序良俗靠什么来维系?人类的信用与良知靠什么来建立?钟祥法院应该采信而未加采信。第三、新的证据证明闵某福利用虚假借条敲诈多人、多起,存在系连续性、惯性作案的犯罪行为,涉嫌严重的“虚假诉讼”的事实。1、除公安局刘某勤于一审、二审之后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之外,新的证据显示,闵忙福此前还利用所谓“借条”诈骗过自己多年的朋友王某福1万元。王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王某福于2005左右因为航道打捞业务救急,找多年的“老朋友”闵某福借款1万元,后因打捞不顺,于当天将1万元退给闵,闵以“借条不在身上”而没有退还,王当时认为,自己与闵是多年的老朋友了,不至于害他。但没有想到的是,三年后的2008年左右,闵以“借条在手”向老朋友王索要1万元钱,王说了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闵坚持索要,并多次电话搔挠威胁恐吓辱骂,王考虑到“蚀财免灾,”拿出1万元钱给闵忙福。但在被敲诈1万元时,闵又以“借条不在身上”拒绝退还借条,由此引发激烈冲突,王说“你还想用那张借条再敲诈我吗?”闵叫来一群社会混混,王被迫叫来他的一群朋友,由此将取钱地点的皇庄农业银行门口一度堵得水泄不通,王的朋友们将闵踩在脚下,闵才交出“借条。”王问:“你不是说借条不在身上吗?怎么出来了?”闵无言以对。从此不再与闵忙福交往。(见王于2023年3月27日签字的“证明”)。2、闵以“借条不在身上”,而此后三年后向王某福索赔,与周某能被闵忙福虚假借条诉讼如出一辙。新证据证明闵忙福惯用借条作案,证明向要好的朋友、亲戚敲诈勒索的事实。闵时隔三年多后用同样的虚假借条向周某能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系惯用手段,法院本来不应该支持其诉讼。3、特别提醒,闵某福拒绝周某能转帐支付,而要求支付现金,是有预谋有计划的作案。其父闵某高生前曾指责闵某福“比畜牲不如。”4、闵某福采用所谓“借条”敲诈王海高,同样是利用“借条”作案。将没有文化、没有法律常识的王某高一辈子的积蓄,借助法官的手段诈骗了个干净。闵某福通过打王某高、何某财等人的官司,结交了法院的一些法官,长驾远驭地操纵周某能等人的官司。闵某福所做的事情,都是向熟人、朋友、亲戚下手。鉴于此,请求钟祥法院院长周沂等领导启动院长纠错机制,打击闵某福的虚假诉讼,给王某高、周某能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纠错。
钟祥市纪委监委:我是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叶庄村三组的联名人代表叶同林。中央持续加大力度整治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强化基层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挪用公款,公权私用,工程腐败、村霸地霸和地方保护势力进行严厉打击。但我们村横行三十多年的“土皇帝”却一直逍遥法外,我们在此实名举报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明,自任村会计和村党支部书记30多年来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一,私自侵占集体资金1)、1997年通过村党员群众大会决定,对村里一千多亩荒山进行拍卖,拍卖资金50多万元,2011年之后又进行了第2轮收费,总共一百多万元资金收入都由当时的会计张某明掌控,没有进行账务公开,没有为村民办事,集体收入资金最终去向不明。2)、为了解决村里面的道路环境,村里通过群众集资,以及国家政策资金修好村村通后,国家第一次返款九万多元,第二次返还二十多万元,二次返款均被村支书张某明个人侵吞。3)、村里的50多亩荒地,私自租赁给别人投资光伏,租赁期20年,每年6万元,都落入自己腰包。4)、2015年至2017年,三年“自然灾害”,国家和钟祥市进行了自然灾害救济,全村村民按了手印,数十万元救济资金被村支书张某明个人贪污了、挥霍、请客送礼了,没有一分钱资金进入百姓手中,总金额需要上级部门进行核查。二,利用黑恶势力作为保护伞,破坏国家基层选举,签订非法合同。    2021年村主任换届选举。张某明邀约其堂弟兼村会计张某林,张某平兄弟三人,找当时的妇女主任叶某平做工作,让村里的刑满释放人员、村霸站台并相威胁,逼迫利诱叶某平放弃选举。答应事成之后按村副职干部发放工资。此事由张某明,张某林,张某平兄弟三人经过4次商量,并最终签订了协议。村里面总共有三个小组,900多人口选举,这天选举只有村主任一个小组参加了。其他小组都没有参与选举。而且监票都由刑满释放人员把持。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基层选举工作程序与规范。村里的选举工作,在违反选举工作规范及黑恶势力的威胁下选举张某明为村主任。村里每年为刑释人员叶某支付8000元的工资,对此事广大村民心知肚明,愤愤不平。三、将集体财产私自做主,低价承包给其他人,从中牟利。叶庄村原有林场200多亩,树木已成材。村支书张某明,绕过村里的党员和群众自作主张低价卖给其他村的村民郭某。多少钱成交村民一点不知道,钱到哪里去了,也没有向村民说明。将树木卖掉以后又将200多亩的林地低价承包给了丰乐镇龙泉港村的向某,并签订了50年的租赁合同,承包费仅仅50000元。关于林场私自发包的事件,村民叶海林曾经起诉了叶庄村村民委员会,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鄂0881民初2097号的判决,判决村民叶海林胜诉,判令村委会签订的《林场使用权出让协议》无效。但是村委会在张某明的操控下,根本没有废除协议,承包人现在仍然在承包。张某明不执行法院判决,藐视法律,藐视群众的做法已经严重破坏组织纪律,违反法律。村里有水库水面面积有50多亩,承包费用仅仅3000元,承包时间为30年。水库下面还有几十亩水田,由于常年被承包者不允许放水,导致水稻田多年根本无法耕种,水稻田的户主多年无收入。这种村里的水库首先应该保证基本农田的耕种,但是张某明签订的合同根本没有党员群众大会的通过,没有考虑村民的切身利益。群众都敢怒不敢言,向各级部门反映都没有解决,此事荆门电视台还进行了曝光。张某明的这种一手遮天的行为村民早已深恶痛绝!村民半数以上的村民对于张某明私自发包水库和林场的做法,对于张某明违背民意,损害本村村民利益,隐瞒事实的情况进行了表决签字,一致认定无效。但是仍然没有解决。综上所述,叶庄村的前支部书记已经严重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从当会计到村支部书记,30多年来,村里的账务从来没有公开,其贪腐,黑恶,贿选行为已经涉及犯罪。虽然许多村民已经多人次、多方面反映张某明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其盘根错节的保护伞的作用,多年得不到解决。我们再次向各级政府党委反映此人的问题。我们村民联名反映,希望有关部门查出张某明的问题,还叶庄村一个朗朗乾坤!

遥堤罗集段景色

情系钟祥 4小时前 阅读 248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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