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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单位:1. 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 钟祥市钟瑞祥投资有限公司3. 钟祥市人民法院钟姓、邹姓办案法官控告请求:1: 钟祥法院(2026)鄂0882民初324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错误适用“填平原则”。2. 事实认定错误:无视工程非法转包的法定责任,免除中标单位核心义务。3. 程序违法:虚构被告代理人,偏袒违法企业。4. 结果不公:让违法中标单位免责,让伤残农民工晚年无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农民工合法权益。判令该公司足额支付剩余工伤赔偿款项;5. 严查钟祥市珍奇味食品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层层非法转包违法行为,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违法转包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保障受伤农民工应得赔偿全额落实;6、 追究钟祥市人民法院钟姓办案法官和邹姓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中偏袒违法企业、枉法裁判的相关责任。事实与理由:我是一名常年从事装修工作的普通农民工,2018年11月15日,在钟祥市所谓重资产项目:珍奇味食品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施工时,因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简易脚手梯,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医治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自此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落下终身残疾,晚年生活彻底陷入困境。此次事故源于案涉工程层层非法转包,项目由钟祥市钟瑞祥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将水电工程发包给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中标单位并非自行施工,而是由杨某峰借用资质承接后,违法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孟某,孟某再次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韩某,最终由韩某招揽我进场施工。整个转包流程全程违反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且各环节均无视施工安全,相关部门监管缺位,最终导致我工伤致残。事故发生后,我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包工头韩某在支付少量费用后便失联拉黑,我拖着残腿多方求助无门,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均相互推诿,始终无法追溯完整的转包责任主体。后在法律援助机构及钟祥喜祥律师事务所钱律师的帮助下,我首先起诉直接责任人韩某、孟某,经法院审理,已判决获得7万多元赔偿,且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但韩某、孟某作为底层无资质包工头,仅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涉工程的核心违法主体,是出借资质、非法转包的中标单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作为合法中标主体,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理应承担剩余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此,我再次提起诉讼,专门起诉违法中标单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讨剩余未赔付的工伤损失。可在此次诉讼中,钟祥市人民法院(2026)鄂0882民初324号的裁判全然不公,尽显偏袒:庭审时,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不委托律师应诉,《判决书》上列举的叫夏志敏的律师根本没有出庭,被钟祥法院判决书写在判决书上的“委托代理人”未到法庭露脸,《判决书》为什么将其赫然在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老板杨某峰公然藐视法律程序,可钟祥市法院非但没有依法追责,反而刻意偏袒该违法企业,仅判决支持七千余元医保费用,对我剩余七万多元合法工伤赔偿款全部不予支持,直接帮助中标单位逃避法律责任。更过分的是,湖北福泰公司在法院偏袒下仅需承担极少费用,却依旧拒不履行,还恶意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拖延维权时间,进一步加重我的身心负担和维权成本。我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完整用工证据,历经多年才理清非法转包链条,此前起诉韩某、孟某仅获部分赔偿,而真正的违法中标单位却在法院庇护下全身而退。判决书反而以“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应以填平为原则,关于2024鄂08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某远的损失155083元,韩某、孟某已经履行完毕该笔赔偿责任,王某远不能重复受偿,故王要求湖北福泰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按照8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给予支持”针对钟祥法院以上认定,控诉人认为:(一)、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混淆普通民事侵权赔偿与违法转包用工主体工伤责任的法律界限。1. 本案起诉湖北福泰公司,不属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侵权赔偿诉讼,而是基于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违法行为,向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标企业主张法定工伤保险用工责任,二者法律属性截然不同。2.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个人聘用人员因工受伤,由该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湖北福泰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擅自出借资质、多层非法转包,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设立用工主体兜底责任,就是为了惩戒工程违法转包乱象、保护弱势农民工权益。原审法院强行套用普通民事侵权损失填平原则,规避企业法定工伤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原审判决“重复受偿”认定逻辑错误,前后两次赔偿主体、法律依据、赔偿性质完全不同,不构成重复赔付1. 前诉向韩某、孟某主张的赔偿,是底层实际施工自然人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基于个人过错侵权法律关系,且两名自然人经济能力有限,仅承担了部分赔偿义务,无法覆盖全部伤残损失。2. 本次起诉湖北福泰公司主张的赔偿,是企业违法转包产生的法定工伤待遇赔偿,基于建筑工程违法经营、法定用工兜底责任,两项赔偿的责任主体、法律依据、责任来源完全不同。3. 司法裁判统一规则:仅有医疗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适用填平原则不得重复主张;而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误工损失、残疾后续生活补偿等伤残类赔偿,兼具人身权益保障与违法惩戒属性,可以并行主张,不存在重复受偿一说。原审法院笼统将全部损失混为一谈,把下层包工头有限的赔偿等同于全部法定损失,以此剥夺受害人向违法中标企业追责的合法权利,属于逻辑谬误,严重曲解法律本意。(三)、原审判决无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核心违法事实,违背立法初衷与社会公平原则1. 案涉工程完整违法链条清晰:钟瑞祥投资公司发包→湖北福泰中标→出借资质转给杨某峰→再转包给无资质孟某→再次转包无资质韩某→王某远务工。全程多层非法转包、层层剥离责任,所有违法源头始于湖北福泰公司违规转包行为,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缺失、事故发生的根本诱因。2. 法律设定建筑企业兜底责任的立法目的:就是防范企业违法转包后推卸责任,杜绝出现“违法企业获利、底层工人受伤无人兜底”的不公局面。3. 原审裁判本末倒置:放纵存在重大违法过错、具备赔付能力的中标企业,反而让伤残农民工承担违法转包带来的损失,既没有惩戒工程违法行为,也未保障残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农民工的立法宗旨,显失公平。(四)、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裁判公正性存疑本案庭审中,被告湖北福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应当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原审判决书虚构委托代理人夏志敏,该代理人并未实际出庭应诉,属于庭审程序违规。法院非但未对企业藐视司法、违法转包的行为予以规制,反而刻意偏袒企业,以此作出免除企业赔偿责任的判决,程序瑕疵叠加实体裁判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钟祥市人民法院相关办案钟姓法官和邹姓助理法官的这一判决,完全无视工程非法转包的违法事实,无视法律对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护规定,背离司法公正,公然为违法利益集团站台,让农民工工伤维权彻底陷入绝境。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您 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剩余7万余元);并追究相关法官、助理枉法裁判、偏袒违法企业的纪律与法律责任。恳请上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住建监管部门严查本案,纠正错误裁判,追究违法单位及枉法裁判相关人员责任,全额兑现我的工伤赔偿,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钟祥市、荆门市纪检监察机关、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26年5月12日
   4月20日,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主任、复旦大学感染与健康研究院院长张文宏教授在上海纽约大学前滩校区进行了一场演讲。在演讲提问环节,再次坦诚聊起了自己的退休规划。图源:医本正经聊天室视频号截图张文宏表示,为了避免和年轻人“抢饭碗”,“换个赛道”很重要。“既让自己有事情做,又不要有那么大的压力。”他称,自己正在考虑入局让大家都能活得更长的疗法。     此前,张文宏医生在江苏昆山的演讲,其清醒发言就曾引爆全网!在和年轻人互动时,张文宏医生郑重表示:“我说我做到60岁,我director我肯定就不做了,我做到65岁,我专家门诊都不出了……年轻人,你们得赶快成长起来,哪些人想做主任的,你们现在就得自己准备好,我这里有一个承诺,就是说,我一定不会占着你们的位置,让你们出不来……该退休就退休,给年轻人腾位置……”对此,网友纷纷感叹这一选择“很有道理”,并为张文宏教授点赞。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一医院新规:男55岁女44岁不再续聘,这类医务人员退出管理岗    近日有医生博主爆料,某地中医院出台了关于医院中层的管理规定:科主任男性54周岁,女性50周岁,到龄退出中层,退居二线。这一规定引发网友争议。    其中第十九条表示,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免职,第一项就是有关年龄的规定,内容为: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男性54岁,女性50岁,退出中层管理岗位,职能科室对照临床医技科室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对新任干部的年龄也作出明确规定: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正职不超过46周岁,副职不超过43周岁;护士长不超过43周岁,副护士长不超过38周岁。     除了年龄,文件还对学历、职称和工作年限提出了要求。初任中层干部须在本院工作满3年,且在相关岗位满1年;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满3年。医院新规引争议:支持与担忧并存    这份医院新规一经发布,就引发了医生同行们的热烈讨论。    一名三甲医院心内科医生立即表示:“我强烈支持科主任男性54岁、女性50岁退出领导岗位,任何人在领导岗位都不应该超过5年!一个人,在科主任的位置上坐久了,就容易懈怠,就会没有冲劲,得过且过。所以科主任干到退休的现象建议终止,这家医院的新文件,值得全国所有医院学习。”     另一名外科医生则认为:“能做到这样的医院太少了。我在一家三级医院工作,有一个卫校毕业的护士,刚上班二年就当上护士长了,如果没有意外她能干到退休!还有一个科主任,当了22年了,到了60岁还不愿意退,继续担任科主任,叫做退休不退岗!”    “我也希望能尽快出台一个退出政策,科主任最多只能干八年,八年到了必须退,年轻后辈不乏人才,只要坐到了某个位置,就能发挥出需要的才能。”    一个医生,作为科室主任或者学科带头人,一定要区别于带组主任、主诊医师!普通带组主任的职责是一个专业组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作为一个科主任或者学科带头人,往往需要的是一个专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与目标,站的高度不一样,更需要顶级思维,这样才能发展更好!    也有人表达了担忧。科主任男性54岁、女性50岁就退出领导岗位,后面那几年该怎么工作?该怎么面对新任科主任?     根据反馈,退居二线的科主任还是有很多事可以做的,例如上门诊、做手术、查房、带新人,退下来的科主任一般降职不降薪,并非无所事事、偷闲摸鱼。至于和新任主任打交道,确实会有些尴尬,不过只要不对科室事务指手画脚,两个人其实也不会有冲突,至少面子上都过得去。     对此,一名科主任就透露:“我们这也是这样要求的,说实话,我们这种小医院,任职科主任到了50岁后,精力真心是不行了,还不如就做做业务,反正我是这样想的,努努力再坚持一下,争取53岁前交班、交权,乐得自在。”科主任的最佳任职年龄在40岁-50岁之间未来科主任任期3-5年,不超过两届,会实现吗?     实际上,医院中层干部年轻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既往新闻报道显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在2024年中层干部换届后,干部整体平均年龄46岁,较换届前年轻2.61岁,最年轻的科主任仅30岁。     青岛市市立医院在早前的竞聘上岗中,使353位中层干部、护士长平均年龄44岁,较上届降低1岁。有人从医学人才成长规律角度分析,40岁左右是当科主任的最佳年龄,此时经验、技能、精力都达到巅峰状态。45岁后并不会继续增加经验,反而精力、反应能力会越来越差,如果还不能紧跟时代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甚至会被淘汰。     随着这类新规的落实,未来科主任一任3~5年、不超过两任、能者居之的现象可能会越来越普遍。     当然,并非要一刀切地否定老一辈科主任的价值,也不是要忽视年轻医生的成长短板。老一辈科主任的经验是科室的宝贵财富,交班后可以担任顾问,为年轻主任提供指导;年轻医生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在老一辈的传帮带下弥补经验上的不足。只有让年龄与能力实现合理匹配,才能让医院的科室发展始终保持活力,最终惠及更多患者。
先假设一种情况,如果房产是男方独资购买,如果是女方提出或者男方主动将女方名字写进房产证。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现在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加名”房产的分割,不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或者“净身出户”。 核心原则是:房产证上加了名,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具体怎么分,不等于简单地对半平分。 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做出一个公平的判决。 情况一:因男方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 法律解读: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时会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如果男方有出轨、家暴等行为,他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处于不利地位。 分割结果:虽然房子是男方全资购买,但既然已经给女方加了名,这套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男方的重大过错,法院在分割时,会向女方倾斜。女方不仅有可能分得一半,甚至可能获得超过一半的份额,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 情况二:因女方过错导致离婚 这种情况下,“净身出户”在法律实践中是比较难实现的。 法律解读:即使女方有过错,但因为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这套房子在法律上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会因为一方有过错就完全剥夺其财产权。 分割结果:女方不会“净身出户”,但她能分到的份额会大大减少。法官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酌情判决给她一个较低比例的补偿: 1. 婚姻存续时间:如果结婚时间很短(比如一两年),女方分得的补偿比例会非常低,可能在房产价值的10%-20%左右。 2. 对家庭的贡献:女方是否有出资、是否共同还贷、是否承担家务或抚育子女等。如果她没有任何经济贡献和家庭付出,分得的份额会更少。 3. 过错程度:女方的过错行为会被纳入考量,导致其分得的比例进一步降低。 最终,房子大概率会判归出资的男方所有,男方只需支付给女方一小笔折价款。 情况三:因性格不合等无明显过错的原因离婚 这是最常见也最复杂的情况,也是新司法解释重点规范的领域。 法律解读:当双方都没有明显重大过错时,法院会像一个精算师一样,综合权衡各种因素来决定如何公平分割。这彻底打破了“加名即享一半”的旧观念。 分割结果: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关键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数额,而不是简单地五五开: 购房出资来源:明确是男方婚前全资购买,这是最重要的基础。 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时间越长,女方可分得的比例越高。例如,结婚十余年和结婚数月,判决结果会有天壤之别。 是否生育子女:如果有共同子女,且女方承担了更多抚育责任,她的贡献会被认可,分得的比例会相应提高。 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包括经济贡献(如共同还贷、装修)和非经济贡献(如操持家务、赡养老人)。 举个例子: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女方名,两人结婚仅一年,没有孩子,女方也无收入和对家庭的其他贡献。如果此时离婚,法院很可能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仅需支付女方房产价值10%-20%的补偿。 总而言之,现在对于“加名房”的分割,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于公平原则和贡献原则。它既保护了为家庭默默付出的一方,也防止了有人试图通过短暂的婚姻来获取大额财产。 这与以前的规定有变化,只要写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后面的话就不说了,自己根据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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