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某福涉嫌伪造签名,并威胁不准上告
闵某福涉嫌伪造王某高签名,威胁不准上告
襄阳王某高说:“我不识字,那张借条上我根本没签字,闵秃子不知找谁弄了个我的名字写在借条上,在法院的帮助下黑了我的52.8万元,那是我驾船半辈子的积蓄。”
王某高说:“笔迹鉴定时,我要到公立鉴定机构,闵要到私立鉴定机构,我们不能统一,办案人员就建议我们抓阄,结果我抓到了闵安排的私立鉴定机构,闵就在一旁笑。”
王某高:“开庭时,关键找闵秃子借钱买我船的魏某凤不到场,关键的第一被告不到场,不出来作证,法庭上我找谁对质去?是他们串通好了的,闵接他们吃接他们喝,法庭就这样糊里糊涂地给判了,我好冤呵!”
王某高还说:“我卖船,他买船,我们互不相识,我怎么会帮买船人在他借高利贷的借条签字呢?”
王某高还说:“我告到湖北省高院,闵动用黑社会威胁我,说他是钟祥黑社会老大,要我不要告了,再告,你船到钟祥来,我要整你的人。”
2011年8月,襄阳人王某高将一条运输船卖给李某祥,交接时有个秃子在场,王某高后来才知道他姓闵。钱是李某祥父子找闵借的高利贷。将钱款打到我帐上后,闵要我在借条上签名字,遭到我的拒绝,我说我卖船,他(李某)买船,跟我不相干。所以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王某高陈述如下:卖船的50多万元是我大半生跑船的积蓄,我把卖船的钱都存在了襄阳的银行。时间过去三年多的2014年10月左右,我突然接到了钟祥法院的传票,经打听得知,有一个叫闵某福的人通过财产保全,起诉我在李某祥的借条上签过字。并且事先冻结了我存在襄阳银行的积蓄52.8万元。我当时就懵了,对这飞来横祸,我向钟祥法院的人申辩,大骂闵秃子“不要脸。”聘请了律师,只好奉陪打官司,并提出司法鉴定,闵某福不同意字迹鉴定,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才同意鉴定。在鉴定时,我要求到武汉一家公办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而闵某福要求到一家私立鉴定机构鉴定,僵持不下之际,办案人员提出抓阄定机构。我抓阄抓到了中申鉴定机构,中了闵秃子的计,他在一旁得意地笑。闵秃子跟这家鉴定机构走了关系,后来这家机构认定借条上的签字是我签的。在一审开庭时,我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八个方面的答辩:一是与闵某福不相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诉称事实不属实。二是我未向闵某福出具借条,其诉称的借条内容是虚假的,闵某福出具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写,借条有重大瑕疵。三是闵某福称我向其借款完全不实,闵从未向我交付过任何款项,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四是闵某福称我与第一被告魏某凤、李书祥、李某做生意困难为由向其借款不符合事实,双方不是合伙关系,也不是亲友。我将自己船舶卖给魏某凤、李某祥家,我属于卖方,而魏某凤、李某祥属于买方,卖方和买方合伙向闵某福借款更不合常理,不符合逻辑思维。我作为卖方且与原告毫不相识,不可能向闵借款,亦不可能帮买方的魏某凤、李某祥、李某向闵某福借款。五是司法鉴定书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自行调取的样本没有经过我的质证,且我对于样本上签名存在异议,我否认是自己所写。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鉴定书写样本,且法院给法庭出具的证明是自己给自己出证不合法,故要求重新鉴定。六是在我要求重新鉴定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形下,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又申请作笔迹生成时间鉴定和借条真伪鉴定,法院要求二选一,我向法院申请若笔迹真伪鉴定不能作为笔迹生成时间鉴定,并非放弃了笔迹生成时间鉴定,故法院审查笔迹真伪鉴定不能作的情况下,应准许笔迹生成时间鉴定。七是实际借款人魏某凤、李某及借条书写人无故不出庭,故意回避案件事实,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应责令其出庭。闵出示的借条明显存在重大疑点,数额巨大、签名涂改均不按手印,大小写不一致,借条落款不合常规,纸张不完整残缺,所谓我的签名的日期下面,又没有注明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我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存在系列不合常理与逻辑思维,闵某福与我不相识。闵和第一被告魏明凤、李海系本案案情知情人,其回避出庭不利查清本案事实,同时存在二人恶意串通虚假借条损害我之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八是李某祥是签名的当事人,诉状中没有写明。李某祥已经过世,但其是利害关系人,闵某福要求多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是否遗漏,若有遗漏需要追加为当事人。要求对李某祥的继承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为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王某高进一步陈述:我认为这个借条签名存在重大的伪造之嫌,我的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一是借款金额大,没有按手印,签名有涂改也没有按手印,借条有重大瑕疵;二是借款金额的大、小写也不一致,借条日期及落款不合常规,正常落款应该在签名下方,其在借款日期下方没有注明王某高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依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约定担保人及借款人的,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及借款责任人。三是李某、李某祥、魏某凤三人签名真伪无法确认,更不可理解的是,除李某祥病逝外,签名中的另外两个关键证人——当事人李某、魏某凤没有出庭作证澄清情况;四是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若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而拒绝到庭,就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涉及诉讼时效。承担诉讼责任划分。因此我的辩护人认为,魏某凤、李某不出庭是有意回避,存在不可告人的因素。后来我才知道,是闵某福阻止魏某凤母子出庭,阻止出庭的原因,是担心法庭质证,虚假借条的漏洞被戳穿。
闵某福转帐是给李某的,不是转帐给我的,我没有收到闵某福一分钱。法院将李某、魏某凤母子列为借条上的被告,而作为买船人的被告竟然不出庭。现在我才知道,闵某福借给李某祥40万元后,不仅强制性从魏某凤手里收到36万元外高息,还强制性占有其钟祥市21世纪价值70万元的一套房产。据魏某凤、李某的亲友讲,闵某福强制向李某、魏某凤收取高息时,采取了一切能够做到的黑恶、卑劣手段,到魏某凤家里不是骂,就是威胁,逼迫魏某凤四处借钱,魏某凤因此借了所有能够借的亲戚的钱,才交给闵某福36万元“利息”。占有了魏某凤、李某唯一的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闵某福认为李某打的借条还在他手里,他又大做手脚,涉嫌篡改、伪造又一份“借条”,在串通重要当事人魏某凤、李某未出庭的情况下,钟祥市法官缺席进行了判决。审判法官陈彩霞,在如此之多漏洞百出的证据面前,判了闵某福胜诉。
钟祥一审法院在如此之多的疑问面前,不按常规办事,闵某福利用本地法官的势力不尊重事实,对闵某福的虚假诉讼不加识破,判我败诉,我又上诉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闵某福打通了钟祥法院、荆门法院的关系,我都败诉了。我又申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聘请武汉律师,省高院立案了,律师一看就说判决书是假的。这期间,闵秃子借钟祥的黑社会打电话对我进行威胁,打电话的人威胁说,叫我不要往上告了,他说他是钟祥黑社会老大,如果你驾船到钟祥来了,我要整你的人,砍断你的腿(见录音视频)。我的半身的积蓄52.8万元在钟祥某些法官的帮助下,被闵某福黑了。法律何在?天理难容!
闵某福就是这样借用虚假诉讼,打通钟祥法院、荆门法院法官的关系,达到了胜诉,黑了我的52.8万元。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查清事实,严厉打击闵忙福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帮助我追回被敲诈的大半辈子积蓄52.8万元,还我一个司法公道。
襄阳王某高说:“我不识字,那张借条上我根本没签字,闵秃子不知找谁弄了个我的名字写在借条上,在法院的帮助下黑了我的52.8万元,那是我驾船半辈子的积蓄。”
王某高说:“笔迹鉴定时,我要到公立鉴定机构,闵要到私立鉴定机构,我们不能统一,办案人员就建议我们抓阄,结果我抓到了闵安排的私立鉴定机构,闵就在一旁笑。”
王某高:“开庭时,关键找闵秃子借钱买我船的魏某凤不到场,关键的第一被告不到场,不出来作证,法庭上我找谁对质去?是他们串通好了的,闵接他们吃接他们喝,法庭就这样糊里糊涂地给判了,我好冤呵!”
王某高还说:“我卖船,他买船,我们互不相识,我怎么会帮买船人在他借高利贷的借条签字呢?”
王某高还说:“我告到湖北省高院,闵动用黑社会威胁我,说他是钟祥黑社会老大,要我不要告了,再告,你船到钟祥来,我要整你的人。”
2011年8月,襄阳人王某高将一条运输船卖给李某祥,交接时有个秃子在场,王某高后来才知道他姓闵。钱是李某祥父子找闵借的高利贷。将钱款打到我帐上后,闵要我在借条上签名字,遭到我的拒绝,我说我卖船,他(李某)买船,跟我不相干。所以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王某高陈述如下:卖船的50多万元是我大半生跑船的积蓄,我把卖船的钱都存在了襄阳的银行。时间过去三年多的2014年10月左右,我突然接到了钟祥法院的传票,经打听得知,有一个叫闵某福的人通过财产保全,起诉我在李某祥的借条上签过字。并且事先冻结了我存在襄阳银行的积蓄52.8万元。我当时就懵了,对这飞来横祸,我向钟祥法院的人申辩,大骂闵秃子“不要脸。”聘请了律师,只好奉陪打官司,并提出司法鉴定,闵某福不同意字迹鉴定,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才同意鉴定。在鉴定时,我要求到武汉一家公办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而闵某福要求到一家私立鉴定机构鉴定,僵持不下之际,办案人员提出抓阄定机构。我抓阄抓到了中申鉴定机构,中了闵秃子的计,他在一旁得意地笑。闵秃子跟这家鉴定机构走了关系,后来这家机构认定借条上的签字是我签的。在一审开庭时,我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八个方面的答辩:一是与闵某福不相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诉称事实不属实。二是我未向闵某福出具借条,其诉称的借条内容是虚假的,闵某福出具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写,借条有重大瑕疵。三是闵某福称我向其借款完全不实,闵从未向我交付过任何款项,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四是闵某福称我与第一被告魏某凤、李书祥、李某做生意困难为由向其借款不符合事实,双方不是合伙关系,也不是亲友。我将自己船舶卖给魏某凤、李某祥家,我属于卖方,而魏某凤、李某祥属于买方,卖方和买方合伙向闵某福借款更不合常理,不符合逻辑思维。我作为卖方且与原告毫不相识,不可能向闵借款,亦不可能帮买方的魏某凤、李某祥、李某向闵某福借款。五是司法鉴定书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自行调取的样本没有经过我的质证,且我对于样本上签名存在异议,我否认是自己所写。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鉴定书写样本,且法院给法庭出具的证明是自己给自己出证不合法,故要求重新鉴定。六是在我要求重新鉴定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形下,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又申请作笔迹生成时间鉴定和借条真伪鉴定,法院要求二选一,我向法院申请若笔迹真伪鉴定不能作为笔迹生成时间鉴定,并非放弃了笔迹生成时间鉴定,故法院审查笔迹真伪鉴定不能作的情况下,应准许笔迹生成时间鉴定。七是实际借款人魏某凤、李某及借条书写人无故不出庭,故意回避案件事实,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应责令其出庭。闵出示的借条明显存在重大疑点,数额巨大、签名涂改均不按手印,大小写不一致,借条落款不合常规,纸张不完整残缺,所谓我的签名的日期下面,又没有注明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我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存在系列不合常理与逻辑思维,闵某福与我不相识。闵和第一被告魏明凤、李海系本案案情知情人,其回避出庭不利查清本案事实,同时存在二人恶意串通虚假借条损害我之嫌。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八是李某祥是签名的当事人,诉状中没有写明。李某祥已经过世,但其是利害关系人,闵某福要求多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依职权查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是否遗漏,若有遗漏需要追加为当事人。要求对李某祥的继承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为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王某高进一步陈述:我认为这个借条签名存在重大的伪造之嫌,我的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一是借款金额大,没有按手印,签名有涂改也没有按手印,借条有重大瑕疵;二是借款金额的大、小写也不一致,借条日期及落款不合常规,正常落款应该在签名下方,其在借款日期下方没有注明王某高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依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约定担保人及借款人的,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及借款责任人。三是李某、李某祥、魏某凤三人签名真伪无法确认,更不可理解的是,除李某祥病逝外,签名中的另外两个关键证人——当事人李某、魏某凤没有出庭作证澄清情况;四是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若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而拒绝到庭,就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涉及诉讼时效。承担诉讼责任划分。因此我的辩护人认为,魏某凤、李某不出庭是有意回避,存在不可告人的因素。后来我才知道,是闵某福阻止魏某凤母子出庭,阻止出庭的原因,是担心法庭质证,虚假借条的漏洞被戳穿。
闵某福转帐是给李某的,不是转帐给我的,我没有收到闵某福一分钱。法院将李某、魏某凤母子列为借条上的被告,而作为买船人的被告竟然不出庭。现在我才知道,闵某福借给李某祥40万元后,不仅强制性从魏某凤手里收到36万元外高息,还强制性占有其钟祥市21世纪价值70万元的一套房产。据魏某凤、李某的亲友讲,闵某福强制向李某、魏某凤收取高息时,采取了一切能够做到的黑恶、卑劣手段,到魏某凤家里不是骂,就是威胁,逼迫魏某凤四处借钱,魏某凤因此借了所有能够借的亲戚的钱,才交给闵某福36万元“利息”。占有了魏某凤、李某唯一的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闵某福认为李某打的借条还在他手里,他又大做手脚,涉嫌篡改、伪造又一份“借条”,在串通重要当事人魏某凤、李某未出庭的情况下,钟祥市法官缺席进行了判决。审判法官陈彩霞,在如此之多漏洞百出的证据面前,判了闵某福胜诉。
钟祥一审法院在如此之多的疑问面前,不按常规办事,闵某福利用本地法官的势力不尊重事实,对闵某福的虚假诉讼不加识破,判我败诉,我又上诉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闵某福打通了钟祥法院、荆门法院的关系,我都败诉了。我又申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聘请武汉律师,省高院立案了,律师一看就说判决书是假的。这期间,闵秃子借钟祥的黑社会打电话对我进行威胁,打电话的人威胁说,叫我不要往上告了,他说他是钟祥黑社会老大,如果你驾船到钟祥来了,我要整你的人,砍断你的腿(见录音视频)。我的半身的积蓄52.8万元在钟祥某些法官的帮助下,被闵某福黑了。法律何在?天理难容!
闵某福就是这样借用虚假诉讼,打通钟祥法院、荆门法院法官的关系,达到了胜诉,黑了我的52.8万元。我强烈要求相关部门查清事实,严厉打击闵忙福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帮助我追回被敲诈的大半辈子积蓄52.8万元,还我一个司法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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