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控诉书
被控告单位:
1. 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2. 钟祥市钟瑞祥投资有限公司
3. 钟祥市人民法院钟姓、邹姓办案法官
控告请求:
1: 钟祥法院(2026)鄂0882民初324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错误适用“填平原则”。2. 事实认定错误:无视工程非法转包的法定责任,免除中标单位核心义务。3. 程序违法:虚构被告代理人,偏袒违法企业。4. 结果不公:让违法中标单位免责,让伤残农民工晚年无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农民工合法权益。判令该公司足额支付剩余工伤赔偿款项;5. 严查钟祥市珍奇味食品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层层非法转包违法行为,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违法转包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保障受伤农民工应得赔偿全额落实;6、 追究钟祥市人民法院钟姓办案法官和邹姓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中偏袒违法企业、枉法裁判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是一名常年从事装修工作的普通农民工,2018年11月15日,在钟祥市所谓重资产项目:珍奇味食品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施工时,因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简易脚手梯,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医治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自此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落下终身残疾,晚年生活彻底陷入困境。
此次事故源于案涉工程层层非法转包,项目由钟祥市钟瑞祥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将水电工程发包给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中标单位并非自行施工,而是由杨某峰借用资质承接后,违法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孟某,孟某再次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韩某,最终由韩某招揽我进场施工。整个转包流程全程违反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且各环节均无视施工安全,相关部门监管缺位,最终导致我工伤致残。
事故发生后,我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包工头韩某在支付少量费用后便失联拉黑,我拖着残腿多方求助无门,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均相互推诿,始终无法追溯完整的转包责任主体。后在法律援助机构及钟祥喜祥律师事务所钱律师的帮助下,我首先起诉直接责任人韩某、孟某,经法院审理,已判决获得7万多元赔偿,且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但韩某、孟某作为底层无资质包工头,仅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涉工程的核心违法主体,是出借资质、非法转包的中标单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作为合法中标主体,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理应承担剩余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此,我再次提起诉讼,专门起诉违法中标单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讨剩余未赔付的工伤损失。
可在此次诉讼中,钟祥市人民法院(2026)鄂0882民初324号的裁判全然不公,尽显偏袒:庭审时,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不委托律师应诉,《判决书》上列举的叫夏志敏的律师根本没有出庭,被钟祥法院判决书写在判决书上的“委托代理人”未到法庭露脸,《判决书》为什么将其赫然在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老板杨某峰公然藐视法律程序,可钟祥市法院非但没有依法追责,反而刻意偏袒该违法企业,仅判决支持七千余元医保费用,对我剩余七万多元合法工伤赔偿款全部不予支持,直接帮助中标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更过分的是,湖北福泰公司在法院偏袒下仅需承担极少费用,却依旧拒不履行,还恶意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拖延维权时间,进一步加重我的身心负担和维权成本。
我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完整用工证据,历经多年才理清非法转包链条,此前起诉韩某、孟某仅获部分赔偿,而真正的违法中标单位却在法院庇护下全身而退。判决书反而以“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应以填平为原则,关于2024鄂08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某远的损失155083元,韩某、孟某已经履行完毕该笔赔偿责任,王某远不能重复受偿,故王要求湖北福泰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按照8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给予支持”针对钟祥法院以上认定,控诉人认为:
(一)、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混淆普通民事侵权赔偿与违法转包用工主体工伤责任的法律界限。
1. 本案起诉湖北福泰公司,不属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侵权赔偿诉讼,而是基于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违法行为,向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标企业主张法定工伤保险用工责任,二者法律属性截然不同。
2.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个人聘用人员因工受伤,由该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湖北福泰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擅自出借资质、多层非法转包,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设立用工主体兜底责任,就是为了惩戒工程违法转包乱象、保护弱势农民工权益。原审法院强行套用普通民事侵权损失填平原则,规避企业法定工伤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原审判决“重复受偿”认定逻辑错误,前后两次赔偿主体、法律依据、赔偿性质完全不同,不构成重复赔付
1. 前诉向韩某、孟某主张的赔偿,是底层实际施工自然人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基于个人过错侵权法律关系,且两名自然人经济能力有限,仅承担了部分赔偿义务,无法覆盖全部伤残损失。
2. 本次起诉湖北福泰公司主张的赔偿,是企业违法转包产生的法定工伤待遇赔偿,基于建筑工程违法经营、法定用工兜底责任,两项赔偿的责任主体、法律依据、责任来源完全不同。
3. 司法裁判统一规则:仅有医疗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适用填平原则不得重复主张;而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误工损失、残疾后续生活补偿等伤残类赔偿,兼具人身权益保障与违法惩戒属性,可以并行主张,不存在重复受偿一说。
原审法院笼统将全部损失混为一谈,把下层包工头有限的赔偿等同于全部法定损失,以此剥夺受害人向违法中标企业追责的合法权利,属于逻辑谬误,严重曲解法律本意。
(三)、原审判决无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核心违法事实,违背立法初衷与社会公平原则
1. 案涉工程完整违法链条清晰:钟瑞祥投资公司发包→湖北福泰中标→出借资质转给杨某峰→再转包给无资质孟某→再次转包无资质韩某→王某远务工。全程多层非法转包、层层剥离责任,所有违法源头始于湖北福泰公司违规转包行为,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缺失、事故发生的根本诱因。
2. 法律设定建筑企业兜底责任的立法目的:就是防范企业违法转包后推卸责任,杜绝出现“违法企业获利、底层工人受伤无人兜底”的不公局面。
3. 原审裁判本末倒置:放纵存在重大违法过错、具备赔付能力的中标企业,反而让伤残农民工承担违法转包带来的损失,既没有惩戒工程违法行为,也未保障残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农民工的立法宗旨,显失公平。
(四)、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裁判公正性存疑
本案庭审中,被告湖北福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应当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原审判决书虚构委托代理人夏志敏,该代理人并未实际出庭应诉,属于庭审程序违规。法院非但未对企业藐视司法、违法转包的行为予以规制,反而刻意偏袒企业,以此作出免除企业赔偿责任的判决,程序瑕疵叠加实体裁判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
钟祥市人民法院相关办案钟姓法官和邹姓助理法官的这一判决,完全无视工程非法转包的违法事实,无视法律对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护规定,背离司法公正,公然为违法利益集团站台,让农民工工伤维权彻底陷入绝境。
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您 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剩余7万余元);并追究相关法官、助理枉法裁判、偏袒违法企业的纪律与法律责任。恳请上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住建监管部门严查本案,纠正错误裁判,追究违法单位及枉法裁判相关人员责任,全额兑现我的工伤赔偿,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钟祥市、荆门市纪检监察机关、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26年5月12日
1. 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2. 钟祥市钟瑞祥投资有限公司
3. 钟祥市人民法院钟姓、邹姓办案法官
控告请求:
1: 钟祥法院(2026)鄂0882民初324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错误适用“填平原则”。2. 事实认定错误:无视工程非法转包的法定责任,免除中标单位核心义务。3. 程序违法:虚构被告代理人,偏袒违法企业。4. 结果不公:让违法中标单位免责,让伤残农民工晚年无保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农民工合法权益。判令该公司足额支付剩余工伤赔偿款项;5. 严查钟祥市珍奇味食品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层层非法转包违法行为,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违法转包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保障受伤农民工应得赔偿全额落实;6、 追究钟祥市人民法院钟姓办案法官和邹姓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中偏袒违法企业、枉法裁判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是一名常年从事装修工作的普通农民工,2018年11月15日,在钟祥市所谓重资产项目:珍奇味食品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施工时,因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简易脚手梯,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医治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自此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落下终身残疾,晚年生活彻底陷入困境。
此次事故源于案涉工程层层非法转包,项目由钟祥市钟瑞祥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将水电工程发包给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中标单位并非自行施工,而是由杨某峰借用资质承接后,违法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孟某,孟某再次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韩某,最终由韩某招揽我进场施工。整个转包流程全程违反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且各环节均无视施工安全,相关部门监管缺位,最终导致我工伤致残。
事故发生后,我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包工头韩某在支付少量费用后便失联拉黑,我拖着残腿多方求助无门,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均相互推诿,始终无法追溯完整的转包责任主体。后在法律援助机构及钟祥喜祥律师事务所钱律师的帮助下,我首先起诉直接责任人韩某、孟某,经法院审理,已判决获得7万多元赔偿,且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
但韩某、孟某作为底层无资质包工头,仅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涉工程的核心违法主体,是出借资质、非法转包的中标单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作为合法中标主体,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个人,理应承担剩余的工伤赔偿责任。为此,我再次提起诉讼,专门起诉违法中标单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讨剩余未赔付的工伤损失。
可在此次诉讼中,钟祥市人民法院(2026)鄂0882民初324号的裁判全然不公,尽显偏袒:庭审时,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不委托律师应诉,《判决书》上列举的叫夏志敏的律师根本没有出庭,被钟祥法院判决书写在判决书上的“委托代理人”未到法庭露脸,《判决书》为什么将其赫然在名?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老板杨某峰公然藐视法律程序,可钟祥市法院非但没有依法追责,反而刻意偏袒该违法企业,仅判决支持七千余元医保费用,对我剩余七万多元合法工伤赔偿款全部不予支持,直接帮助中标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更过分的是,湖北福泰公司在法院偏袒下仅需承担极少费用,却依旧拒不履行,还恶意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拖延维权时间,进一步加重我的身心负担和维权成本。
我作为弱势群体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无完整用工证据,历经多年才理清非法转包链条,此前起诉韩某、孟某仅获部分赔偿,而真正的违法中标单位却在法院庇护下全身而退。判决书反而以“对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应以填平为原则,关于2024鄂08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某远的损失155083元,韩某、孟某已经履行完毕该笔赔偿责任,王某远不能重复受偿,故王要求湖北福泰公司对该部分损失按照8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给予支持”针对钟祥法院以上认定,控诉人认为:
(一)、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混淆普通民事侵权赔偿与违法转包用工主体工伤责任的法律界限。
1. 本案起诉湖北福泰公司,不属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侵权赔偿诉讼,而是基于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违法行为,向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中标企业主张法定工伤保险用工责任,二者法律属性截然不同。
2.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个人聘用人员因工受伤,由该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湖北福泰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擅自出借资质、多层非法转包,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设立用工主体兜底责任,就是为了惩戒工程违法转包乱象、保护弱势农民工权益。原审法院强行套用普通民事侵权损失填平原则,规避企业法定工伤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原审判决“重复受偿”认定逻辑错误,前后两次赔偿主体、法律依据、赔偿性质完全不同,不构成重复赔付
1. 前诉向韩某、孟某主张的赔偿,是底层实际施工自然人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基于个人过错侵权法律关系,且两名自然人经济能力有限,仅承担了部分赔偿义务,无法覆盖全部伤残损失。
2. 本次起诉湖北福泰公司主张的赔偿,是企业违法转包产生的法定工伤待遇赔偿,基于建筑工程违法经营、法定用工兜底责任,两项赔偿的责任主体、法律依据、责任来源完全不同。
3. 司法裁判统一规则:仅有医疗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适用填平原则不得重复主张;而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误工损失、残疾后续生活补偿等伤残类赔偿,兼具人身权益保障与违法惩戒属性,可以并行主张,不存在重复受偿一说。
原审法院笼统将全部损失混为一谈,把下层包工头有限的赔偿等同于全部法定损失,以此剥夺受害人向违法中标企业追责的合法权利,属于逻辑谬误,严重曲解法律本意。
(三)、原审判决无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核心违法事实,违背立法初衷与社会公平原则
1. 案涉工程完整违法链条清晰:钟瑞祥投资公司发包→湖北福泰中标→出借资质转给杨某峰→再转包给无资质孟某→再次转包无资质韩某→王某远务工。全程多层非法转包、层层剥离责任,所有违法源头始于湖北福泰公司违规转包行为,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缺失、事故发生的根本诱因。
2. 法律设定建筑企业兜底责任的立法目的:就是防范企业违法转包后推卸责任,杜绝出现“违法企业获利、底层工人受伤无人兜底”的不公局面。
3. 原审裁判本末倒置:放纵存在重大违法过错、具备赔付能力的中标企业,反而让伤残农民工承担违法转包带来的损失,既没有惩戒工程违法行为,也未保障残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农民工的立法宗旨,显失公平。
(四)、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裁判公正性存疑
本案庭审中,被告湖北福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应当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原审判决书虚构委托代理人夏志敏,该代理人并未实际出庭应诉,属于庭审程序违规。法院非但未对企业藐视司法、违法转包的行为予以规制,反而刻意偏袒企业,以此作出免除企业赔偿责任的判决,程序瑕疵叠加实体裁判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
钟祥市人民法院相关办案钟姓法官和邹姓助理法官的这一判决,完全无视工程非法转包的违法事实,无视法律对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护规定,背离司法公正,公然为违法利益集团站台,让农民工工伤维权彻底陷入绝境。
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您 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剩余7万余元);并追究相关法官、助理枉法裁判、偏袒违法企业的纪律与法律责任。恳请上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住建监管部门严查本案,纠正错误裁判,追究违法单位及枉法裁判相关人员责任,全额兑现我的工伤赔偿,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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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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