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法律层面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中关于亲属关系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拟血亲(养父母,养子女)。
其余均为亲戚,如姐夫妹夫,郎舅,连襟,叔伯,舅舅,姨父,堂兄弟姐妹。
其中,拟血亲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就意味着亲生父母关系丧失,也就是说,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唯一的没有两个。但从科学方面,血缘关系并没有丧失。比如被别人收养后的原亲生兄弟姐妹不能结婚,收养关系存在的非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也不能结婚。这是从伦理和家庭和谐层面考虑的。
涉及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第二是父母和子女,第三是祖父母外祖父,第四是兄弟姐妹。如果以上都没有的话,那就可以考虑亲戚了,朋友也可以考虑继承。
下次就从心理学上谈亲戚关系,维护相互之间关系中的边界问题。
其余均为亲戚,如姐夫妹夫,郎舅,连襟,叔伯,舅舅,姨父,堂兄弟姐妹。
其中,拟血亲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就意味着亲生父母关系丧失,也就是说,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唯一的没有两个。但从科学方面,血缘关系并没有丧失。比如被别人收养后的原亲生兄弟姐妹不能结婚,收养关系存在的非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也不能结婚。这是从伦理和家庭和谐层面考虑的。
涉及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第二是父母和子女,第三是祖父母外祖父,第四是兄弟姐妹。如果以上都没有的话,那就可以考虑亲戚了,朋友也可以考虑继承。
下次就从心理学上谈亲戚关系,维护相互之间关系中的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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