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皇城一号小区成立业委会的经历向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的提问
广大的钟祥市人民群众,钟祥市人民政府,郢中街道办,莫愁湖社区:同志们也好,领导也好。我是皇城一号小区的一名业主,我个人仅代表皇城一号一部分业主借此平台针对本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事宜向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领导提问:首先说明截止2021年3月30日接到12345市长热线转达郢中街道办关于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的回复,结论是皇城一号小区目前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理由基本是说对上次选举失败归咎我个人对业委会成立的规则不熟悉,其没有什么人员参加业委会投票,再就是说我召集的筹备组成员以及候选人基本都是无业人员,是奔着对物业公司有矛盾去的。因此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不成熟,街道办督促莫愁湖社区特别关注皇城一号小区,等条件成熟再行组织
组织成立业委会活动的情况说明,2019年本小区业主依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钟祥市房管局的要求提出了书面申请,钟祥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郢中街道办去函要求其帮助指导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同年依法成立皇城一号业委会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都提供了书面的资格证明。虽然时间跨度长,但都是依法依规组织前进的,市房管局为指导单位,并没有不合法的地方。直至2020年8月选举中途有非业主居民闹场中止。一直搁浅至今。我们小区业主再次要求进行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屡次遭到拖延和拒绝,一是说社区领导要求重新搞,理由是因为有几个业主打电话反对业委会候选人。我就想请问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业委会的终止是不是社区领导或者是街道办领导个人意思说了算?如果是街道办和社区领导商量出来的结果请书面通知皇城一号全体业主终止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既然当初合法成立了筹备组,走到最后了又说不合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扇自己的脸?既然当初皇城一号业委会筹备组是依法成立的,那么根据现行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业委会活动的各项决定是不是应该由筹备组开会决定?不应该是社区领导一句话就说不搞就不搞了吧?民法典白纸黑字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特别说明是指导和协助,不是行政审批。希望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在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的事情上不要背后私下做决定,做出的决定都不在皇城一号小区发布公告。这叫什么程序?个人决定了个人清楚就可以了?既然如此何不你们领导点兵点将算了? 我当了皇城一号的出头鸟,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个别领导有意见就冲我个人吧,我个人无所谓。只要皇城一号小区能顺利的依法成立业委会就行了。大不了我个人不参加。不要再各种刁难了。恳请钟祥市政府为莫愁湖社区辖区居民做主。敬礼了!
组织成立业委会活动的情况说明,2019年本小区业主依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钟祥市房管局的要求提出了书面申请,钟祥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郢中街道办去函要求其帮助指导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同年依法成立皇城一号业委会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都提供了书面的资格证明。虽然时间跨度长,但都是依法依规组织前进的,市房管局为指导单位,并没有不合法的地方。直至2020年8月选举中途有非业主居民闹场中止。一直搁浅至今。我们小区业主再次要求进行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屡次遭到拖延和拒绝,一是说社区领导要求重新搞,理由是因为有几个业主打电话反对业委会候选人。我就想请问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业委会的终止是不是社区领导或者是街道办领导个人意思说了算?如果是街道办和社区领导商量出来的结果请书面通知皇城一号全体业主终止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既然当初合法成立了筹备组,走到最后了又说不合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扇自己的脸?既然当初皇城一号业委会筹备组是依法成立的,那么根据现行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业委会活动的各项决定是不是应该由筹备组开会决定?不应该是社区领导一句话就说不搞就不搞了吧?民法典白纸黑字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特别说明是指导和协助,不是行政审批。希望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在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的事情上不要背后私下做决定,做出的决定都不在皇城一号小区发布公告。这叫什么程序?个人决定了个人清楚就可以了?既然如此何不你们领导点兵点将算了? 我当了皇城一号的出头鸟,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个别领导有意见就冲我个人吧,我个人无所谓。只要皇城一号小区能顺利的依法成立业委会就行了。大不了我个人不参加。不要再各种刁难了。恳请钟祥市政府为莫愁湖社区辖区居民做主。敬礼了!
作者补充于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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