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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北省各市(州、区)供电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招聘公告发布单位 : 武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 : 2024-04-23 为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支持乡村电网运维与营销服务发展,充实基层供电服务力量,湖北省各市(州、区)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开展2024年供电服务职工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司简介湖北省各市(州、区)供电服务公司是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主办的集体资产全资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主要从事当地乡镇供电所的生产经营业务,具体为农村配网设备现场巡检维护、故障抢修、业扩报装、装表接电、用电检查、电费抄收和客户服务等工作。二、招聘条件 1.2024年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符合择业期政策的2023年毕业生,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武汉地区非电工类专业学历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专业对口,并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认同企业核心价值观,服从企业安排。3.身体健康,符合招聘岗位工作要求。4.县域属地农村生源优先。5.专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3周岁、本科生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毕业生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6.招聘专业以电工类为主,部分电子信息类、其他工学类、财务会计类、管理类、其他专业为补充。具体如下:考试分类 专业分类及名称 条件电工类 电工类(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等)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非电工类 电子信息类(计算机软件、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等)其他工学类(自动化、土木工程、机械工程、控制系统等)财务会计类(会计、财务管理等)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管理类(工程管理、市场营销等)其他专业(法学、汉语言文学、新闻与传播等)7.条件优秀或愿意赴艰苦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供电所工作的,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艰苦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包括:十堰郧县、竹山县、房县、郧西县、竹溪县、丹江口市;宜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远安县;恩施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黄石阳新县;襄阳谷城县、保康县、南漳县;孝感孝昌县、大悟县;黄冈团风县、红安县、蕲春县、麻城市、英山县、罗田县;咸宁崇阳县、通城县、通山县;神农架。三、招聘计划2024年武汉、荆州、黄石、宜昌、襄阳、孝感、荆门、黄冈、鄂州、咸宁、十堰、随州、恩施、神农架等市(州、区)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共计招聘约750人。四、招聘流程(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12日17:00,届时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请应聘毕业生按时做好报名工作,建议报名志愿优先选择属地单位。(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应聘毕业生确保个人填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三)考试通知公司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简历筛选,简历筛选原则上属地优先,综合考虑招聘计划、岗位需求、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层次、在校成绩等因素。筛选初审合格人员,以短信形式,辅之通过报名网站站内消息向考生发布笔试通知。应聘毕业生需登录招聘网站,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参加考试(未确认、已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未入围的应聘毕业生,不再另行通知。(四)现场资格审查接到考试通知并确认参加考试的毕业生,须由本人在考前1-2天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身份证(正、反面);学籍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学校盖章的成绩单;建档立卡贫困(脱贫)户、“雨露计划”生源、退役军人须提供佐证资料;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其他各类证书。研究生须携带本科阶段相关资料,境外院校毕业生须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现场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应聘人员个人信息与报名信息是否一致,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学籍、学历信息及相关资格认证信息等;审查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所需岗位的专业和年龄要求、所持各类证书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各类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学籍验证报告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是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请应聘毕业生保证在2024年10月30日前有效,学籍学历必须通过学信网验证。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五)招聘考试供电服务职工招聘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心理测评三个环节,笔试成绩占65%,面试成绩占35%,取综合成绩。各专业考试大纲见附件。1.笔试笔试分电工类、非电工类(电子信息类、其他工学类、财务会计类、管理类、其他专业)两类,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暂定2024年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短信通知为准。笔试地点: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89号)2.面试以短信形式,辅之通过报名网站站内消息向考生发布面试通知,未入围的不再另行通知。应聘毕业生需登录招聘网站,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参加面试(未确认、已过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3.心理测评面试期间,统一组织开展心理测评,未参加心理测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及其他权利。4.确定拟录用人选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录用人选。(六)公示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将在湖北公共招聘网资讯中心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七)体检招聘单位将组织拟录用人员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确定。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八)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决策程序后办理入职手续。拟录用人员接到录取通知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如期报到的,需提交延期报到申请,经确认审批后方可延期。未提交申请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录用资格。未能按招聘条件取得相关证书或无法证实相关证书真实性的,取消录用资格。各市(州、区)供电服务公司对信息核查无误后,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原则上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五、注意事项(一)应聘者应保证所填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各相关字段均须填写(含必填和非必填字段),不得漏填、误填。(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毕业生的考试和录用资格:1.伪造、涂改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的;2.伪造教育经历,虚报在校成绩的;3.在应聘考试过程中作弊的;4.有其他应取消资格的情形的。(三)为保证及时收到考试相关信息、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招聘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手机号码。(四)公司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任何针对供电服务职工招聘笔试和面试的辅导班、考试材料、复习资料,均与公司无关。(五)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不收取报名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对应聘者因虚假招聘造成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我公司允许,对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机构,我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六、咨询电话(仅限考生本人咨询)027-88562535;027-88562536。(仅限招聘期间工作日时间:8:30-12:00,14:00-17:30) 2024年4月23日
广大的钟祥市人民群众,钟祥市人民政府,郢中街道办,莫愁湖社区:同志们也好,领导也好。我是皇城一号小区的一名业主,我个人仅代表皇城一号一部分业主借此平台针对本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事宜向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领导提问:首先说明截止2021年3月30日接到12345市长热线转达郢中街道办关于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的回复,结论是皇城一号小区目前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理由基本是说对上次选举失败归咎我个人对业委会成立的规则不熟悉,其没有什么人员参加业委会投票,再就是说我召集的筹备组成员以及候选人基本都是无业人员,是奔着对物业公司有矛盾去的。因此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不成熟,街道办督促莫愁湖社区特别关注皇城一号小区,等条件成熟再行组织    组织成立业委会活动的情况说明,2019年本小区业主依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钟祥市房管局的要求提出了书面申请,钟祥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郢中街道办去函要求其帮助指导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同年依法成立皇城一号业委会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都提供了书面的资格证明。虽然时间跨度长,但都是依法依规组织前进的,市房管局为指导单位,并没有不合法的地方。直至2020年8月选举中途有非业主居民闹场中止。一直搁浅至今。我们小区业主再次要求进行召开业主大会的时候,屡次遭到拖延和拒绝,一是说社区领导要求重新搞,理由是因为有几个业主打电话反对业委会候选人。我就想请问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业委会的终止是不是社区领导或者是街道办领导个人意思说了算?如果是街道办和社区领导商量出来的结果请书面通知皇城一号全体业主终止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既然当初合法成立了筹备组,走到最后了又说不合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扇自己的脸?既然当初皇城一号业委会筹备组是依法成立的,那么根据现行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业委会活动的各项决定是不是应该由筹备组开会决定?不应该是社区领导一句话就说不搞就不搞了吧?民法典白纸黑字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特别说明是指导和协助,不是行政审批。希望郢中街道办和莫愁湖社区在皇城一号成立业委会的事情上不要背后私下做决定,做出的决定都不在皇城一号小区发布公告。这叫什么程序?个人决定了个人清楚就可以了?既然如此何不你们领导点兵点将算了?  我当了皇城一号的出头鸟,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个别领导有意见就冲我个人吧,我个人无所谓。只要皇城一号小区能顺利的依法成立业委会就行了。大不了我个人不参加。不要再各种刁难了。恳请钟祥市政府为莫愁湖社区辖区居民做主。敬礼了!
倡议钟祥所有的小区都成立业主委员会,认真学习民法典物权篇。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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