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磷矿选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
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0万吨/年磷矿选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第二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号)的要求,现对本项目进行公众参与有关信息公示,公示材料如下:一、项目概况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0万元在钟祥市钟祥市磷矿镇鄂中磷化工业园建设80万吨/年磷矿选矿工程项目。拟建项目总占地面积100亩,约合66667m2,建设内容包括各生产车间、辅助设施、公用工程、污水处理及废气治理等环保工程、仓储区、办公及生活设施等。项目投产后选矿能力可达到80万吨/年。至现场踏勘时,拟建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二、环境质量现状综述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情况如下: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地区污染物指标SO2、NO2小时均值及SO2、NO2、PM10的日均值均能满足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浰河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水质超标主要的原因是该河流属全程纳污水体,全线污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完善,生活污水和农田废水直接通过地表径流排入浰河,自上游东宝入境水体就超标,并且历史欠账较多,近年来加大了治污力度,与之前相比水质有所好转。地下水质量现状:地下水各项指标监测值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区域监测点位昼夜间环境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良好。土壤环境质量: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要求。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运行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粉尘和汽车尾气,粉尘主要为原料及产品储存堆场粉尘、装卸扬尘、运输过程车辆动力扬尘及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项目堆场扬尘通过地面硬化、设置三面挡墙、一面挡网和挡雨棚,并且定期清扫和洒水后产生的粉尘量较少,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项目原料装卸扬尘通过转运点及卸料口尽量降低落差,卸料同时进行洒水除尘降低粉尘产生量;项目运输过程车辆动力扬尘通过使用帆布等遮盖材料将物料覆盖,定期对路面清扫、洒水等措施,加强车辆及运输道路管理后粉尘量较少,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项目停车位较少,产生的污染物较少,汽车尾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有组织排放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中颗粒物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及严格50%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的限制要求。有组织排放污染物正常排放通过估算模式计算得到的最大落地浓度预测值均满足GB3095-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的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废气经过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计算得到的地面最大浓度显示为无超标点,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可知,厂区大门至堆场道路区域需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其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因此,拟建项目运行期大气污染物经过有效的收集、治理,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较小。2.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运行期污水包括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冷却后储存于清水池中循环使用,浓缩及过滤脱水、过滤机酸洗废水经多级沉淀池处理后储存于回用水池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给矿渣增湿。项目废水均得到有效处置、不外排,不会对周边水体造成明显影响。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运行期通过引进低噪声设备、将大噪声设备设于地下、对主要产噪设备增加减震消音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措施后,破碎机械设备夜间不运转时,项目昼夜厂界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出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的现象,项目破碎机械设备偶尔夜间工作将会造成东厂界噪声出现超标现象,考虑到本项目周围300m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点,因而项目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原矿及尾矿运输集中在白天,尽量避免夜间运输,再通过优化运输路线、尽量避开敏感区,限速禁鸣、加强汽车维护保养等管理措施及道路周边绿化措施等降低运输过程中对路由两侧敏感点的噪声影响。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运行期固体废物包括尾矿、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污泥、废实验器材、含油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原矿制样室实验废液及生活垃圾。尾矿外售给钟祥市金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灰砂砖原料使用;除尘器收尘及沉淀池污泥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实验器材由供应商回收;含油抹布手套、废润滑油和原矿制样室实验废液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桶短暂暂存后由环卫部门定期进行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能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不外排,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四、环境风险评价项目运行过程中涉及到强氧化性物质因而存在环境风险,根据物质的危险性分析,确定项目不存在重大危险源。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分,重在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企业通过优化厂区布局,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培养,严格各工序操作规程,健全安全消防制度,用科学的手段,可以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同时,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增强企业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迅速反应,采取合理的应对方式,并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寻求社会支援,可将环境风险危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五、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分析
1.清洁生产水平分析根据《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定型定量指标分项分析,包括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产品特征指标、污染物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与环境及健康安全指标等5个方面作为磷矿采选行业的清洁生产定量评价指标。根据评定结果,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2.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以及该工程的污染特点,建议本评价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因子为:COD和NH3-N。项目COD和氨氮的产生量分别为34.508t/a和0.0328t/a。项目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深度处理后农灌,废水不外排。所以本项目不设总量控制指标,但该总量值可作为环保局对企业的监管考核量。此外,项目粉尘排放总量约为1.30t/a,也可作为环保局对企业的监管考核量。六、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关于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拟建项目属于“B1020化学矿开采”,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属于鼓励类,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相关要求。拟建项目选址符合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要求以及钟祥市土地利用规划;拟建项目建设与胡集镇城市总体规划相符,选址符合鄂中磷化工业园规划。因此,拟建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厂址选址合理。七、公众参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8号文件所附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在钟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发放了公众意见调查表对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周边人群和单位进行了调查统计。公众参与意见分析结果表明,大多数人对本项目的建设持支持态度,认为本项目选址合理,大多数人表示本项目的建设对他们的生活有正面影响,部分人认为有可承受影响。公众希望本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后都要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制度,切实做好“三同时”工作,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通过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均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问题。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和清洁生产的原则,结合节能减排精神和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全面落实项目各类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及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控制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后果,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不会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产生明显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拟建项目在拟定位置按拟定规模实施是可行的。九、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在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2日之间的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单位名称:湖北荆州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荆州市园林路29号 邮政编码:434000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716-4082210 e-mail: rogerson@163.com十、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调查范围:受建设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本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主要调查事项包括:(1)您是否了解本项目;(2)您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3)您认为项目选址是否合理;(4)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对您的生活有何影响;(5)您认为本项目建设对您的工作有何影响;(6)您认为该项目所在区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7)您建议采用何种措施减轻本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十一、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反馈至环评机构或建设单位。单位名称: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朱部长电话:0724-6901199环评机构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见本公示第四条。十二、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次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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