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根据现阶段我省社会发展实际,现将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比例大体相当。2010年全省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控制在39.5万以内,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努力达到36.7万以上。
二、坚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适应高中教育课程改革新要求,充分发挥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引领示范作用。2010年全省优质高中招生计划为26.8万人。省级示范(重点)高中的招生计划由省统一下达到校。其他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州)教育局根据省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结合本地教育发展实际分校下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突破“择校生”(或“三限生”,下同)比例,全省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市(州)级示范(重点)高中、一般高中招收的“指令计划生”比例分别不得少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70%、80%和90%;招收的“择校生”比例分别不得高于本校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30%、20%和10%。要改革高中招生办法,建立和完善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制度,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努力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
三、切实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实施“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结果、收费标准、咨询和投诉办法、违规问题处理结果等必须按照要求面向社会公开。要严格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秩序,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初中毕业生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严禁违背初中毕业生真实意愿强迫填报志愿。各地要加强对各高中阶段学校和初中学校的管理,严禁学校及有关人员买卖学生信息。各普通高中要在指定范围内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一律不得跨市州招生。经批准开展跨地域招生的学校必须在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活动,严禁自行组织招生活动。
四、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及学籍注册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核定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组织招生,规范办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突破招生计划,不得以借读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本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须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严格按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标准注册普通高中学籍,统一分配学号,统一实行学号网上注册制。
五、各地要加大高中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力度,全面统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对办学条件较差、不能满足课程改革需要的高中学校或完全中学,应根据生源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各地应加大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力度。
附件:1、2010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
2、2010年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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