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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
2021-10-29
发表于
灌水
阅读
1980
回复 1
打肿脸充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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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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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编 人 格 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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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姓小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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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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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棒棒哒!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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