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养狗人士不要违法。

2021-05-01   发表于 情系钟祥   阅读 2.8万   回复 1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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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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