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了我家,还要我跪地求饶吗???
房子被拆了,找他们动迁办谈赔偿,他们让我们写个这样的申请,我们写不好,这是他们写了给我们的。我们不明白,搞不懂,屋都没了,还要求他们吗?想问问大家这样的申请是什么意思?能签吗??我家又不是真的违建。
作者补充于 2020-12-26
作者补充于 2020-12-26
本人张顺福,男,58岁。
关于钟祥市净月湖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指挥所对《惨!祖孙三代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的网帖12月22号作出的回复,我作为房主,我来说几句。
第一,我们一家在枣树林17-3生活了30多年,因为缺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被你们认定的非法建筑的范围也是建于十几年前。我们家祖祖辈辈合情合理的生活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到了你们嘴里就突然变成违法建筑了呢。如果是违法建筑,你们规划局就应该在10年前指出。没有指出的是不是你们的不作为呢!有很多是历史的遗留问题,我们这里就不做探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就违法建筑一事,我国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起,《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所以现在根据这条法律来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把时间的因素考虑进去。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08年前建造的房屋,如果具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或使用证,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所以,贵指挥所在认定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是相当粗暴,而且不付责任的。首先引用的城乡规划法就是严重的程序错误。需要订正。最主要的中国的法理合情合理的。历史是过去式,自然是不好追究的,以前盖的房子放到现在,一般都不会符合现在的建房标准,但在当时却是属于合理合法的,只是形式上差了该有的证明,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据此,因历史遗留原因所导致的违法建筑大量客观存在,不需要拆除。更何况已被划入当地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即使在后来又被认定违建了,这时候则不能进行违建拆除处理了,是不允许的。是违背中央的精神的。
其次,是你所提到的2020年10月13日下达的 《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根本没有收到你所谓的通知书。不知道这些通知书在哪里?你们是通过什么路径?什么手段?确认到通知书已经送达至我手中?我估计你那里应该没有什么回执。所以“在其收到通知书后2个月,仍未消除其非法行为”一说,从何谈起?最主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所指的非法行为是指现在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就是房屋在建中)。如果是拆迁的话,应该是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或者是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来强拆的话,是否有合法理的依据?
第三,提到你说的小卖部关门的问题,你们说是因为周边的居民大多搬离的原因。但事实上我们小卖部的对面除了民政局以外,附近的小区就有好几个。不存在客户少了而关门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小卖部门口的路被你们挖断了,人根本进不去。住户也进不去。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放着好好的市中心的房子不住,要远去郊郢路居住租借的原因之一。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中央已经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中央部委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 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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