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二中对面买苹果手机的遭遇

2012-05-24   发表于 情系钟祥   阅读 2.7万   回复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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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咱俩一起出门,你去买‘苹果四代’,而我只能买四袋苹果……”这个曾经在微博上很火的段子,虽有些夸张,却形象地道出苹果手机被热捧的程度。但如今象征着时尚、高端的苹果手机,却越来越因其在售后服务中种种问题广受消费者诟病。

2012年5月23日中午,本人与朋友在钟祥二中对面"苹果授权专卖店"共买取iPhone4S三台,购买时该店承诺"3天包退,7天包换,一年保修!" 其下午就发现有一台严重出现接打电话听不到的情况,充电插头一拔既然芯片掉了出来,想想心里真是不是滋味,便在苹果官方网站查询该序列号,结果该机在购买前20天就已经被激活,过期时间为2013年5月5号,足以证明该机在2012年5月5号已经被激活,该机是二手机,经专业手机技术人员鉴定该机为翻新机! "其三台iPhone4S为港版,不是国行"! 下午去该店要求退货,该店业务人员强调 "未出现手机问题不退货 不换货",这么多的问题在我们消费着心里都难以容忍,而在该老板、店员嘴里却说这手机就这样的!这不是糊弄我们老百姓是什么?

《法制周报》记者在近日的调查采访中发现,对苹果售后提出质疑成为"普遍现象",数位消费者在遭遇苹果机售后服务的各种麻烦后,感慨"苹果的味道不好尝"而长沙万和律师事务所的李健律师表示,在仔细阅读了苹果公司的"iPhone4S维修报告"后,他发现其中暗藏四大涉嫌侵权的霸王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苹果授权店不仅违规,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就单单凭这三条,该“苹果授权专卖店”就已经严重违约,这样的店面还有什么信誉度可言?本次就算给自己个教训,希望大家不再上这个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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