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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中国人基本的生活方式 ,当然也有人选择独身,婚姻法的那些事,威院律师有时间就和大家尾尾说来:
一、送彩礼要有方法 ,现在男方送彩礼,特别是礼金,如果是现金,一般情况下交付后,如果二人婚姻未成功,要想得到法律保护,会因为没有证据而很难得到保护。
二、结婚时,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房产登记是子女的,产权就是子女的,离婚的时候,是子女的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房屋进行修理和改造,视修理和改造 的价值有可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约定,中国人都是夫妻不分家,钱也不分家的,觉得婚前财产约定影响夫妻感情,可是法律规定是很严谨的,如果婚前约定了财产的归属,有约依约,无约依法的原则进行。
四、离婚时的债务情况前面的帖子已有描述,有时间 可以看看了解下。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另一方都可以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物权法也有同样更明确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例外可以申请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规定。
  今天就到这里啦,下次再聊吧
10月18日至20日,国家铁路总公司、湖北省政府在武汉组织召开了沿江高铁武汉至宜昌段可研评审会,听取了两家设计单位汇报,分13个小组展开了分组讨论,最后进行了总结反馈。

    会上获悉,沿江高铁武汉至宜昌段铁路起于汉口火车站,止于宜昌北站,全长289公里,其中新建272公里,利用现有汉宜铁路17公里,项目总投资478亿元,每公里造价约1.55亿元。铁路等级为高速铁路,正线数目为双线,设计速度350km/h。
铁路沿线新建汉川东站、天门北站、钟祥南站、荆门西站、当阳西站、宜昌北站。 

据悉,宜昌北站建筑面积15000㎡,该片区同时建设动车运用所、10kV配电所、供水站等基础设施。

就在几天前
也有一场关于
沿江高铁的重要活动

10月16日,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副主任俞祖法带领沿江高铁武汉至宜昌段可研审查调研组来宜昌夷陵区踏勘,实地调研沿江高铁武汉至宜昌段、宜昌北站和三峡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设计情况。

调研组一行实地查看了沿江高铁宜昌段线型设计、宜昌北站选址、线路互联互通建设等情况,听取前期规划设计、用地规模、配套建设等情况介绍。

今年9月
省发改委曾透露了
沿江高铁湖北段
“三步走”计划

第一阶段:2022替代方案

根据国家安排,沿江高铁湖北段建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22年前,建成由汉十高铁与郑万高铁共同构建的组合通道,作为初期替代方案。

第二阶段:2025新通道

第二阶段,湖北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汉宜高铁、武汉枢纽直通线以及武合高铁,并在2025年之前建成。

第三阶段:全线贯通

第三阶段,要新建重庆到宜昌的高铁(渝宜高铁),最终全线贯通,形成高标准沿江高铁新通道。

当前,湖北正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将渝宜高铁纳入十四五规划,并采用途经恩施的线路方案。

期待沿江高铁早日建成!
房产中介在带领买房人看房时候,刻意隐瞒房屋弊端,或者签约时候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怂恿签订阴阳合同,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等行为,购房者可以追究房产中介的责任。如果房产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购房者受到的损失,不能够要求中介赔偿。

以下6种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1、隐瞒房屋弊端

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4、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

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6、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这2种情况中介可免责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

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购房者在和中介接触过程中注意事项

1、验明正身,看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是否有合法中介资格;

2、索要发票,一定程度上可检验中介公司是否正规,产生争议时还可作为证据;

3、谨防合同陷阱,格式化文本可能暗含霸王条款,对方针对条款作出明确解释时,要做好录音;

4、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5、保留一切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广告、照片、录音等,便于遇到纠纷后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起诉至法院。

(文章来自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今天,法务之家小编就说说常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

▌“分手费”有效吗?
没有结婚却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个“分手费”条子,事后又不认,于是引发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支持,多年来存在不同认识。

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那么问题来了:刘江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兰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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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女报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上法院离婚的夫妻,多半是因为感情纠纷或财产纠纷。可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却不同——来自长沙的赵某和孙某这对离婚夫妻,为了儿子的“姓”走上了法庭,同时还将办理改名的公安分局也列为被告,起诉其行政违法。这样的案子,法院会支持谁呢?
案件经过
夫妻协议离婚,前妻私下为儿子改姓

“80后”夫妻赵某和孙某都是长沙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仅一年多时间,两人的婚姻关系就宣告破裂。当时,孙某已经怀孕7个多月。按法律规定,男方不能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但由于孙某也坚持离婚,2013年2月,两人签下离婚协议。2个月后,孙某生下儿子。
尽管已经离婚,但孙某考虑到儿子是赵某的,赵某也承诺按月承担抚养费,所以孙某决定让儿子随父姓,取名“赵乐”。
离婚不久,赵某组建了新的家庭,很快又当了爸爸。之后,赵某减少了陪伴儿子赵乐的次数,甚至连每月抚养费都不能按时支付。
“离婚后,他不仅没支付过抚养费,更没尽到过任何做父亲的义务,我们为此还打过官司。”孙某称,2016年7月,她找到某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为儿子提交了变更姓名的申请。
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到分局。2016年8月5日,经分局审批通过,派出所正式为“赵乐”更名为“孙乐”。
到后来,孙某索性不让赵某探视儿子,两人关系越闹越僵。为此,孙某起诉赵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而赵某也起诉孙某不给探视。
2018年6月,赵某整理好起诉材料,在派出所调取孩子信息时,才发现儿子“赵乐”在两年前就变成了“孙乐”。一怒之下,他不光请求法院恢复儿子原姓,同时还将某公安分局也告上了法庭。

认为儿子改姓“有猫腻”,他将公安局告了
赵某不知情,孙某又是如何通过公安局的材料审核,成功将儿子改名呢?
“我在改名前给赵某发过信息,征询他的意见。他没有回复我,我当他默认了。”孙某称,由于给儿子改名需要赵某在申请书上共同签字,并且留下手印,她担心找赵某不会配合,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赵某的手印,然后自己冒签了赵某的名字。

当时,某派出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曾专门派民警找孙某谈话并进行笔录,但她故意隐瞒了情况。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证件齐全,也以为两人已经沟通好,便上报给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做出同意更改“赵乐”为“孙乐”的决定。

法院判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赵某对赵乐的监护权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孙某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与赵某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到场签名进行申请。在孙某隐瞒相关情况,赵某没有当场签名的情况下,公安局就作出了将“赵乐”的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孙乐”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某公安分局将“赵乐”更名为“孙乐”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解读
离异后均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未成年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夫妻离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双方父母必须到场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申请报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此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之为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当然用另外一个视角来看,也给债权人举证带来了难度,为此大额借款在出借的时候,一定要借款方夫妻共签才可以规避风险。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2、夫妻均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一方授权、认可或追认的,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约定有夫妻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去向不明的,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巨额负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一般并不会因新规而风险降低。
9、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10、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威院律师团队法律热线18327017153刘老师
不要让你的孩子成为下一个章子欣
    今日杭州失联9岁女童章子欣的安危,一直牵动着社会各方关注,最终,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还是来了
    13日,象山县公安局通报称,经刑侦技术鉴定,当天在象山县石浦海域发现的女孩遗体,确实系杭州市淳安县失联女孩章子欣。
    14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通报淳安失踪女童案件调查情况。通报称,经刑侦技术鉴定,失联女童章子欣尸表未见明显暴力性损伤,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综合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以及失踪区域路况环境特征等,警方初步排除女童为失足落水。
    这段时间,对于章子欣的家人而言,是从牵挂揪心到悲痛欲绝的日日夜夜,也许,此刻的你正在苛责其家人的放松与大意,但这种放松与大意,也许正潜伏在很多人的脑中。 根据数据显示,平均每天有11个寻找孩子的家庭在宝贝回家网站上注册,单日注册量最高时达到了一天193个家庭。而在全国,每年失踪儿童高达20万,找回率仅为0.1%。也就是说中国每年有199800户家庭将从此笼罩在“失子”的阴霾中,而被拐的孩子更将陷入绝境。
    这些安全常识交给孩子们
1. 你可以向成年人说“不”
让孩子学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有人让他们感到害怕或不舒服,可以勇敢地向成年人说“不”。必要时可以大声呼救。
2. 不要帮可疑成年人保守秘密
告诉孩子,如果有人告诉你,这件事不要告诉父母,那么一定要告诉父母
3. 相信自己的直觉
    教会孩子,当他们觉得自己面临危险时,可以相信自己的本能直觉并选择离开。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父母一定会支持他。
4. 不要相信可疑成年人的求助
    如果有成年人向孩子寻求帮助,比如“我需要你帮我找我的孩子,你可以帮我吗?”“你帮我找找我的小狗,好吗?”,要向孩子强调,大人无论什么原因都没必要向你求救,你不帮他也是好孩子。
5. 不要接受可疑成年人的礼物或糖果等
    如果有可疑成年人问你“你想要吃糖吗?”“如果你坐在我腿上和我一起看视频,我会给你一只小猫”等,一定不要轻易相信。
6.不要向可疑成年人透露个人信息
    “你家的地址是什么?如果告诉我,我送你一个玩具。”父母一定要告诫孩子: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所在学校、家长姓名等。
7.知道如何打110
    确保孩子知道自己的姓名,父母的名字,家庭电话号码和地址。教孩子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的方式,让孩子能够明确表达“我需要帮助。”如果当时的情况不允许谈话,就摘下话筒放在一边,以便警察追寻孩子行踪。
8. 会用家庭暗码
  选择一个暗码,如“喜洋洋”“猪猪侠”等,只告知家庭成员或者受信任的人,并告诫孩子不要告诉任何人这个暗码。还可创建书写代码(如“111代表被人诱拐”)或(“123代表有可疑的人跟踪”以使孩子在遇到麻烦时和父母联系)。
9.会应变:大声叫喊并跑开
   一旦碰到需要迅速摆脱的危境,可疑丢掉任何携带的东西,大声叫喊并迅速逃跑。如果被陌生人带走,要大声叫喊并抓住周围物体,也可以躺在地上,不要轻易让对方抱走。
10.会向正确的人求助
让孩子了解可疑寻求帮助的人员,如警察、保安等。例如。去游乐园时,父母可以先指出身着制服的游乐园员工,并告诉孩子,如果迷路了,可以找他们寻求帮助。
11. 别给陌生人开门
    如果孩子独自在家,千万别应门。接电话时,也别让孩子说独自在家,可以说“我父母现在有点忙,等会儿我父母会回电话”
    威院法律团队衷心希望每一位孩子都能平安长大

威院法律团队

情系钟祥 2019-07-24 阅读 1万 回复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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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确认委托、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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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介绍:
1.威院团队负责人 刘保秀 生于1966.12.15
专业:基层法律服务资格证书(国家级)
    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一级)
    中国心理教练    (国家级)
经历:政府乡镇妇联工作6年
    法律服务工作13年
    企业及律师管理10年
    (中国心理教练5年)
现任:
一、湖北省武昌区人力资源联谊会 副会长
    (武昌区人力资源管理局)
二、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执行顾问
    法律营销总监
2. 张律师: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20余年
3. 熊律师:专注债务清收催收10年
4. 李律师:企业税筹专家,国税业务局长30年工龄退休
5. 吕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专业律师
6. 武大法律硕士生导师执业律师: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20余年
7. 戴律师:刑辨专业律师,专注刑辨20年,检察院工作10年
8. 李律师:建筑技术工程师、专注建设工程20余载,擅长项目开发全过程法律服务,工程总承包、施工建造、造价索赔、尾款清欠等
9. 国际大律师张国伟: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一带一路法律事务部主任,英国律师,马来西亚律师
10. 投行专家萧太和:光大银行、建行银行副行长经历,专注企业投融资,法律诉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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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曾律师:债权债务清偿、民商事诉讼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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