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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
湖北省公安厅官网发布了
《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省公安厅借鉴外省市和武汉市立法实践,商农业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自6月12日起,至6月18日17时止。社会各界群众对《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有不同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向省公安厅反映。(信件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电子邮件地址:HBZAZDZAK@QQ.COM

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北213办公室,戴警官收,邮编:430070。

《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种、体高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一、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二、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5个品种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雪橇犬、拳狮犬、笃宾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罗威纳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猎犬等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地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已经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从2016年起,湖北省就已经开始施行禁养大型犬的规定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对于在城区养狗,你有什么看法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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