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酒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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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终于下雪了

情系钟祥 01-19 20:38 阅读 3210 回复 8

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城区范围为:显陵路以西(北至明显陵,镜月湖以北),汉江堤以东,长寿四路以北(东到祥瑞大道南路,镜月湖西岸以西,西至汉江堤),董家巷社区中心路以南(向西延伸到汉江堤,东至龙山大道到明显陵)。二、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于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对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犬只伤人的责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在门口张贴犬只禁入标志,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劝阻携犬人携犬入内,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参与,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七、监督举报电话:公安110、城管12319。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钟祥市公安局 钟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年4月14日
关于在钟祥市城区实行禽类白条上市的通告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活禽交易行为,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禽类产品消费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城区禁止活禽交易,实行活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城区具体范围为:东至347国道、南至富水路、西至长寿三路、北至董家巷社区形成的内环圈。二、禁止任何单位(经营场所)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从事鸡、鸭、鹅、肉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交易屠宰。三、活禽经集中屠宰加工后,通过检疫、检验、包装、预冷、运输等流程,进入市场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等禽类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四、各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场内白条禽和禽肉产品经营者档案,落实查验把关责任。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采购、销售白条禽等禽类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和台账,自觉接受查验。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各类经营场所、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引导市民科学消费,自觉购买合格的白条禽类产品。六、对在城区控制范围内擅自进行活禽运输、交易屠宰、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者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管、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依各部门职责依法予以查处。七、鼓励市民踊跃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724-4221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4- 4223203(市商务局)、0724-4261287(市农业农村局)、0724-4230200(市城市管理执法局)、0724-4223436(市交通运输局)、110(市公安局)。八、本通告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钟祥市商务局 钟祥市农业农村局 钟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钟祥市交通运输局 钟祥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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