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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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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书
投诉人:谭源,男,现年19周岁,在校大学生。住钟祥市郢中镇承天东路。联系电话:13277630737.
被投诉人:钟祥市华中驾校,地址:钟祥市西环三路
法定代表人:范小贵
联系电话:0724-4330589
被投诉人李赵林,钟祥市华中驾校教练。联系电话:13377997766.
    投诉请求:1、责令被投诉人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继续履行培训义务,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拒不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2、责令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出具正式税务票据;3、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违规收取的“油费”600元、补考费200元;4、消除培训期间教练不在现场指导所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投诉事实与理由:
一、被投诉人华中驾校收费不出具税务票据,被投诉人李赵林违规私自收费。
   1、2018年7月21日,投诉人经华中驾校教练李赵林推荐,在华中驾校报名,交纳学费2200元(李赵林口头保证费用包干,中途不收取任何费用)。该校未与我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未向我出具正式税务票据。
   2、2019年1月,李赵林向我及其他学员收取练车“油费”600元。
   3、2019年7月29日,李赵林向我收取“补考费”200元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或其他相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报名、培训、考试、办证等各环节再向学员收取包括考场模拟训练费、看场费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替其他单位代收费用。”的规定、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合同,明确培训收费金额,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的规定。
二、被投诉人未按照《教学大纲》履行培训义务
 1、科目一,被投诉人没有安排学时,让投诉人自己在网上训练;
 2、科目二,教练李赵林大部分时间不在现场指导,让学员自行练习;
3、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投诉人未履行任何培训及现场指导义务,让投诉人自行在场地练车。期间被投诉人将教练车租给他校其他学员收取租金,导致他人与投诉人发生冲突,李赵林不仅不反思自己的错误,还无端指责投诉人。
4、至今被投诉人无任何安排和教学计划,对投诉人不闻不问。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此致
钟祥市交通运输局
  投诉人:谭源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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